2025-03-04 17:26: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的管理与监督,规范程序,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降低维修成本,根据国家招投标管理制度,省、市政府 采购管理规定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后勤处主管校园内的修缮工程,并对全校的修缮工程实施监管、协调。本办法规定的修缮工程原则上指校园维修和属于维修、改造、装修的工程,及校园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项目,主要包括:
(一)房屋修建、改造、装饰装修项目(装修标准不得超过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宛纪文〔2020〕44 号的规定);
(二)校内基础设施、供电线路及设施、上下水管安装及改 造维修项目;
(三)环境、道路维修改造项目;
(四)其他零星修缮项目。
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图纸设计、预算编制、审批、施工单位确定、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等 过程。
第二章 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
第三条 修缮工程的立项申请
二级学院或相关管理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办公或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要求,经论证确需实施的修缮工程,由二级学院或相关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把关(其中教室改造归口教务处,实验室改造归口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楼内公共部分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部分改造归口党政办公室,楼外公共部分归口后勤处),报送后勤处编制实施方案及初步概算,再由项目提交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完成审批。
第四条 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
(一)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20 万元以上(不含 20 万元)的修缮工程须编制规范的项目书,项目书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实施工期和项目预算书等,项目书应由立项(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后勤处、审计处和国资处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然后按立项程序实施。
(二)造价在 20 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修缮工程须经分管后勤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后,由后勤处召开处务会具体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造价在 1 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界定为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按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50 万元)的修缮工程由后勤处会同使用单位和审计处现场勘查后,按实际情况及使用要求绘制施工图,制定施工方案并编制预算,交审计处审计确定控制价,编制规范的项目书并按规定程序终签后,交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勤处负责拟定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项目工期、质量要求、项目控制价、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方面的内容;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定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造价在50 万元以下(含50 万元)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修缮工程,由后勤处会同审计处现场勘查后按实际情况绘制施工图、制定施工方案、编制预算,交审计处审计确定控制价,编制规范的项目书并按程序终签后,后勤处通知入围企业,组织校内相关专家在控制价范围内一般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组织市场调查、议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造价在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修缮工程,由后勤处现场勘查后按实际情况绘制施工图、制定施工方案、编制预算,确定控制价,按程序终签后,后勤处通知入围企业,组织校内相关专家在控制价范围内一般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组织市场调查、议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造价在1万元以下(含1 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后勤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对拟派工的入围企业发放零星维修派工单,并规范填写“日常零星维修台账”,做好登记管理。因采购项目情况紧急、项目组成复杂琐碎、涉及上级政策要求等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校内采购的,经采购组织单位及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采购或采用其他采购形式。
第四章 修缮工程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后勤处按下列要求对修缮工程的实施进行施工管理:
(一)后勤处负责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由校外企业施工的修缮工程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告知书。
(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向施工管理方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出厂材质合格证及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材料和设备需认质认价的,由后勤处组织,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考察认证或按采购程序确定。
(三)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须由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后勤处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金额大于合同价 10%的变更需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须经后勤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现场查验并办理签证后,施工单位才能继续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需旁站监理的重要工序,施工单位需提前通知施工管理单位,旁站人员按时到场后即可组织施工。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五)维修或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拆换下来的废旧材料、设备等,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置,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以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五章 修缮工程验收
第七条 修缮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完善工程竣工资料后,向后勤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八条 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的修缮工程,验收由后勤处牵头,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人员参与(有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参与)共同验收。
第九条 工程总造价在 3万元以下(含 3 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后勤处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共同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处出具验收报告,参验单位及参验人签字;验收报告应对修缮工程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期等进行确认。
第六章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 对于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提交工程决算书、竣工资料等结算文件,由后勤处审查后连同立项材料、确定施工单位会议纪要、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交审计处审计。公开采购确定施工单位的修缮工程还需提供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造价在 3万元以下(含 3 万元)的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提交维修结算单、竣工资料等结算文件,由后勤处审查后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审计中材料价格的认定,地方材料按工期内南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南阳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执行,其他材料依据《南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工期内价格并结合市场询价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造价在3 万元以上(不含3 万元)的修缮工程,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审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发票等后予以支付;造价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 1 万元以上(不含 1万元)的修缮工程,财务处审核公务开支审批表、发票等后予以支付;造价在 1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财务处审核维修结算单、发票等后予以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和监理费用。后勤处自行绘制施工图纸并进行施工管理的修缮项目,不计费用;需聘请设计或监理单位的,根据市场价确定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