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08 00:00:00 发布人:本站编辑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7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八)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十)二次转学的;
(十一)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或其他不满足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转学相关规定的。
第四条 转出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转学相关规定,在入学一学期后提出转学书面申请,填写《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表上所列附件材料。跨省转学的,还需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附件2)。
(二)二级学院初审
二级学院在接到转学申请材料后对学生提交的转学申请和理由是否真实、正当、合规等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学生转学的意见书,同时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出具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处进行审核。对因患病要求转学的,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审核其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及拟转学学生材料等审核完毕,提交校长办公例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
学生处对审议通过的拟转出学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学校官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出具同意学生转出的红头文件,并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回复给拟转入学校。
(五)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处收到教育厅备案通过的通知后,申请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到转入学校就读。未经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转入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
拟申请转入学生提供转出学校审批的学生转学申请、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的录取审批表、在校表现情况说明(含学业情况、在校综合表现和奖惩情况等)、转学公示情况说明、同意转出的红头文件、转学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等。其中: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提出转学的,须提供我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以及学生就诊病历原件等佐证材料;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二)部门初审
招生就业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相应年份审核学生高考成绩是否达到转入要求,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转入考核。如同意,则出具书面意见及转学学生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的证明材料。
教务处组织相应专业的考核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教研室主任参加),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评估其专业、学业水平是否达到我校对应专业的培养要求,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部门考核意见、学生申请材料等审核完毕后,提交校长办公例会进行研究决定。
(四)公示
审议通过后,学生处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官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出具同意学生转入的红头文件。
(五)报上级备案
学生处将拟同意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于每月的16-18日(节假日顺延)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接收
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学校后,学生才能按我校规定时间到所属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学就读事宜,同时按转入的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相同或者相近课程学分直接置换,不同课程可作为选修课学分。所缺必修课课程学分学生自行安排补修。
第七条 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转学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校纪委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