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南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3-04-20 16: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服务“三农”热情,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三农”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志愿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工作,每年原则上开展实地科技服务的总天数不少于30天或年服务总次数不少于12次。


第四条 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原则一年一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

(一)开展技术示范推广。针对全市农业农村发展科技需求,加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地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提高科学种养水平,助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开展农民科技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视频互动、现场交流等各种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广泛开展农业科普知识宣传和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当地技术骨干力量,提升农民科技素质。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入驻科技小院。通过科技培训、集成创新等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农业,最终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和农业经营体制变革。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激励,组织对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负责辖区内科技特派员的业务开展审核工作。

(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当鼓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给予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评先树优、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总人数的20%。

(一)科技特派员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进行自我评价。

(二)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进行自我评价。

(三)市科技局采用抽查和自评的形式对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评价结果。年度绩效评价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给予通报表扬,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给所在单位进行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参与南阳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等创新创业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取酬。


第十四条 利用科技小院等创新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的力度,通过集中授课、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现场考察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