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征报名
①征集对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以大学生 为重点征集对象,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高校新生在入 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 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②报名网站:全国征兵网( ht tps: //www.gfbzb.gov.cn) 是 全国征兵报名唯一官方网站。
③应征报名时间:
上半年男兵: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2月10日
女兵:2026年1月1日至2月10日
下半年男兵: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8月10日
女兵:2026年7月1日至8月10日
2. 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 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 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后复学升学、就业服务等优惠政策。
3.国家资助和家庭优待政策
①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 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 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③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④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 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4.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①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 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 提干对象。
②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③优先选取士官。
④参加军校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复学政策
①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 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
③退役复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④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 实习经历。
6.升学优惠政策
①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 学生士兵免试普通专升本招生。符合成人高考专升本报考条件的 退役军人,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市、区)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②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 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 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 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 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役 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 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 硕士研究生。
④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 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
⑤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7. 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 职业技能培训,享有参加适应性培训待遇,加快实现军地角色转换。
②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规定 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生活补 贴。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 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8.退役后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①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相 关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②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 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 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③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 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 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优先录用建档 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④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 计划,对应放宽年龄限制。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有效期可延长2年。
⑤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 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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