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2021-09-01 00:00:00 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社会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和成教学生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条 学生在籍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 学生在籍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善于把所学知识用在实际工作当中。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校园、教室等教学场所的环境秩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 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处分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