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级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团籍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我校共青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团员团籍管理制度,是共青团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基层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 落实团员团籍管理制度,要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团员主体地位,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章 团籍注册
第四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团组织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团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五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团支部一般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六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注册时应对团员年度奖惩情况进行登记。新入学团员的教育评议结果以原团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七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学院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第八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学院团组织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第九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学校团组织收回,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学校团组织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院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十一条 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离团手续”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第十二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上级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团籍转接
第十三条 团员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 对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团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团员证和团员档案交至所在学院团组织,学院团组织认真核实无误后为团员办理团关系转入手续,并将其编入团的一个支部。同时,在智慧团建系统上申请将个人团组织关系转入到编入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将转入团员情况在团员花名册登记,同时收缴团费。若以上材料不齐的,应及时告知团员到入团所在地或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补办相关材料。若所有档案都已遗失,则应重新申请入团。
第十五条 对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团员,团员证遗失的,应至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团委申请补办。学院团组织应严格审核团员档案,团员档案能够证明申请补办人的团员身份及组织关系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补办人将1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个人信息(包括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入团时间、入团地点和单位等)及团员证工本费交校团委进行登记和补办团员证;团员档案不能证明申请补办人团员身份或组织关系情况不清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入团所在地或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并将证明汇同1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个人信息(包括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入团时间、入团地点和单位等)及团员证工本费交校团委进行登记和补办团员证。每年5月、9月为集中补办月。所属支部应及时在团员花名册登记,同时收缴团费。
第十六条 对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青年教师团员,应将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团员证和团员档案交至青年教工团支部,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认真核实无误后为青年教师团员办理团关系转入手续。同时,在智慧团建系统上接收。
第十七条 对团组织关系转出我校的团员,应在智慧团建系统上申请将个人团组织关系转出到接受团员材料的团组织。同时,邮寄或者携带团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团员证和团员档案到接受单位。
第十八条 对团组织关系转出我校的团员,由所在学院出具离校团员名单,校团委集中开具团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并写明何时因何转出,团费交至何时。介绍信交由团员带至新单位,校团委保留组织关系转出存根。
第十九条 团员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持团员证和团总支开具的证明(证明中需说明因何原因离校及团费缴至时间),到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二十条 代转办理别人档案的,必须带上所转人的团员证或身份证,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并在团员档案表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代转档案。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团员的组织关系须在转专业后的两周内完成线上线下团组织关系、团员档案的移交。
第四章 团籍归档
第二十二条 团员档案自团员入学之日起,团员毕业离校之日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团员在校期间申请入团,可向学院团组织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入团后,建立个人团员档案,档案材料由所在学院团组织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从离团之日起,保存十年后销毁。死亡、自动退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从超龄离团之日起,保存三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凡需销毁的团员档案,由校团委负责,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第二十六条 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转交党组织统一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涉及团员团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共青团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共青团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