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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2022-08-12 15:19:01

编者按:《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摘录自该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每年3月第一周为本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接打电话,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得抢座,霸座,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七)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各种国际场合、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尊重对方文化习俗,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七)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倡导见义勇为,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扶贫、济闲、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倡导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